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3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5 日
- 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3344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義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王永春 人 樓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周美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淡水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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