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8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0 日
- 原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8394號 債 權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郭柏新即新穎工程行(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劉秀鈴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具體指明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依職權調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保險契約、勞保、集保等資料。經查:債務人之住所地設於新北市金山區,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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