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2070號
- 債權人
- 薛凱仁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5樓
- 相對人
- Magsino Emelyndin Dulce(杜思)
住○○市○○區○○里○○○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務人目前任職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群豐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公司分別位於苗栗縣、台南市,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宜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