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4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邱朝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4445號 債 權 人 邱朝偉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朱怡儒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金萬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