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黃培嘉、杜家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566號 債 權 人 黃培嘉 代 理 人 賴佩霞律師 債 務 人 杜家賢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化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桓茂有限公司、揚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對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對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債權,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除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新竹市外,其餘均係設址於桃園市,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