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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587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債權人
春永盛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春燕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吳慧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8年度重簡字第939號判決與確定證明書,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健保、集保與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5樓,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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