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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6732號

給付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債權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沈揚仁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拓丞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趙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 志 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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