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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6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6918號 債 權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董益源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吉信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福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李木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不明,其住所地係新北市八里區等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 志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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