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6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6878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李國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新竹縣新竹市)、第三人龍鼎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新竹市北區),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