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0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0755號 債 權 人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周孟霖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0755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勞保資料等,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徐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