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3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宋茜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3074號 債 權 人 宋茜蒂(Siti Khoiriyah)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Abella Romelit Tion(羅馬莉)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務人目前任職精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位於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5樓,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 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