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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334號

債務清償方案認可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吳沛純即吳佳純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清償方案認可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是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為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臺中市大雅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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