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65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理人
- 邱智嵋
- 債務人
- 凱亞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葉冰如
嚴健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凱亞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址係在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另債務人葉冰如、嚴健誠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中之一之管轄法院即北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