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6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邱智嵋 債 務 人 凱亞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葉冰如 嚴健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凱亞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址係在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另債務人 葉冰如、嚴健誠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非 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中之一之管轄法院即北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