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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3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聲請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王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鴻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3月24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合計新臺幣(下同)356,40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85,128,57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鴻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113年7月1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正本並列示設定第一、二順位情形等資料,聲請人於113年7月1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釋明不動產為相對人所有及聲請拍賣之建物坐落基地、建築式樣、材料、房屋層數、附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面積、設定情形等情,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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