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怡君、惟德鋼鐵有限公司、李龍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145號 聲 請 人 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相 對 人 惟德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龍德 相 對 人 李龍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1014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0 112年10月5日 156,528元 112年10月10日 112年10月10日 CH 0000000 000 112年10月5日 376,913元 112年11月10日 112年11月10日 CH 0000000 000 112年10月5日 465,745元 112年12月10日 112年12月10日 CH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