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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66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聲請人
李懿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亞毅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陳威豪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聲請狀簽章,聲請人已於113年10月2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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