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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1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1 日

聲請人
誠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黃雨柔律師
相對人
璞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啓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說明本件聲請人是否已持本票向相對人提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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