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甲○○、彭永富即富鑫工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03號 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彭永富即富鑫工業社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d.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最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併算請求金 額之孳息後,依上開規定即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如對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