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賴運興
- 原告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常建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運興 相 對 人 常建功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常建功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在臺北市士林區,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第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