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林振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29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林振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蘇學揚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蘇學揚(男、民國0年0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8年1月2日死亡,聲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嗣後聲請人依法管理被繼承人蘇學揚之遺產,且向鈞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亦經鈞院以98年度司家催字第44號准予為公示催告在案,並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現公示催告期滿,茲因被繼承人蘇學揚所遺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表示關於無人繼承之民營廣播事業股份,移交國庫是否屬於政府投資民營廣播事業,參照廣播電視法第5條之1立法理由,國庫持有民營廣播事業股份,恐生投資該事業之疑慮,是為能將被繼承人蘇學揚之遺產收歸國有,自有變賣被繼承人遺產之必要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持股證明書、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1年3月11日通訊內容決字第11100063440號函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本院考量上情,雖本件遺產管理人為將被繼承人所遺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收歸國有,有面臨違反廣播電視法第5條之1規定之疑慮。惟揆諸首揭規定,並無因聲請人聲請意旨所述之原因,而得由法院准予變賣遺產之規定,聲請人所指,均非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而有必要,本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