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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572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聲請人
美吉生電化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鎮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美吉生電化商品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鄭百貝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其繳納程序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發函通知補繳,惟迄未繳納,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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