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鍾幸玲、震翔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鍾幸玲 相 對 人 震翔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威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1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500,000元債券(債券代號:A03113),准予變換為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 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500,000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15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 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