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昆陽包裝實業有限公司、吳昶鋅即三味本舖獨資商號、吳享鍠、呂淑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昆陽包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科 相 對 人 吳昶鋅即三味本舖獨資商號 吳享鍠 呂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之合夥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2,067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經本院111年 度訴字第286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之合夥負擔。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491元及證人日旅費576元,合計共42,067元,由相對 人之合夥負擔,是相對人之合夥應賠償聲請人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