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00號
- 聲請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王浩
- 相對人
- 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呂正隆
謝秀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772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9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4,000,000元債券(債券代號:A09101),准予變換為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10年度司裁全字第772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