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王浩、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王浩 相 對 人 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呂正隆 謝秀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772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9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4,000,000元 債券(債券代號:A09101),准予變換為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債券,核與 本院因110年度司裁全字第772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