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14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歐陽宇莉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吳啟孝律師
相 對 人
潘士正
潘泰睿即潘建盛
蔡俊魁
黃啟恩
益泉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572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
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776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9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3,000,000元債券(債券代號:A09101),准予變換為109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9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債券壹張,核與本院因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55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