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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歐陽宇莉
  • 被告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潘士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歐陽宇莉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吳啟孝律師 相 對 人 潘士正 潘泰睿即潘建盛 蔡俊魁 黃啟恩 益泉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572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776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9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3,000,000元 債券(債券代號:A09101),准予變換為109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9年度甲類第六期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債券壹張 ,核與本院因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55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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