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7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聲請人
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耀焜
聲請人
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華
相對人
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4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99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187元及民事旅費1,106元,共計13,293元,應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