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3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黃湘云
相對人
遠築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許宏駿
相對人
許宏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遠築地產事業有限公司地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