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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湘云遠築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湘云 相 對 人 遠築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宏駿 相 對 人 許宏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遠築地產事業有限公司地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1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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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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