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樂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曹恒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樂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恒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田家具設計有限公司、盧俊良即祐聖科技企業社、樂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裁 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