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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6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30 日

聲請人
樂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恒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田家具設計有限公司、盧俊良即祐聖科技企業社、樂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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