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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顏妃琇

異議人
聯一五金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杜紀玉燕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劉璟儀間確定執行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9月20日113年度司執聲字第24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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