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1號
- 異議人
- 聯一五金行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杜紀玉燕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劉璟儀間確定執行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9月20日113年度司執聲字第24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1號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劉璟儀間確定執行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9月20日113年度司執聲字第24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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