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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吳孟竹

原告
蔡明修
被告
蔡淑芬
訴訟代理人
王姿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示內容,並補繳新臺幣貳萬貳佰伍拾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應經繼承登記始得為之;而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之,繼承人為2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亦有明定。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起訴尚缺一定程式要件,爰定相當期限命原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㈠、被繼承人蔡新崎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房屋」(見本院卷第49頁)即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該址疑有誤繕,請原告確認後陳報確切址。

㈡、依上開說明,遺產若為不動產,應辦理繼承登記始得請求分割遺產,惟查,被繼承人蔡新崎所遺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爰命原告辦妥上開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如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請提出各縣市稅捐稽徵處核發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正本。

㈢、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94,283元(計算式:附表所示總價7,788,566元×原告應繼分1/2=3,894,28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9,360元,尚應補繳20,250元,爰定相當期限命原告補繳。

三、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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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型 項目 總面積(平方公尺,含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或股數 參考依據 價值(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2樓建物(三重區忠孝段1784建號)暨坐落同地段247地號土地 54 建物:1/1 土地:1/4  參同棟4樓建物實價登錄之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114,815元。 6,200,010元 2 房屋 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  33334/100000 參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69,000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515.93 1/8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58元。 113,376元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4,277.18 1/8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00元。 908,901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278.31 1/8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000元。 139,155元 6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 635 1/30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500元。 52,917元 7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 181 1/30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500元。 15,083元 8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385.95 1/30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500元。 32,163元 9  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 325 1/5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500元。 162,500元 10 存款 土地銀行   參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3,826元 11  合作金庫   同上。 744元 12  第一銀行   同上。 9,552元 13  第一銀行   同上。 6,354元 14  第一銀行   同上。 2,559元 15  華南銀行   同上。 2,771元 16  兆豐銀行   同上。 347元 17  板信銀行   同上。 53元 18  板信銀行   同上。 30,141元 19 投資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694股 同上。 9,056元 20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824股 同上。 8,610元 21 其他 悠遊卡   同上。 960元 22  悠遊卡   同上。 488元 總價      7,788,5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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