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郭朝鏘、林麗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05號 原 告 郭朝鏘 訴訟代理人 沈孟生律師 被 告 林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肆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129,34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944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參考依據與核算方式(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00號5樓之14建物(權利範圍:1/1) 2,677,186 計算式:【17萬元×52.06平方公尺(層次面積)×0.3025=2,677,186元】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同社區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平均約為每坪17萬元。復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52.06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2,677,186元 依原告主張先由原告取得剩餘財產分配金額(即遺產總金額22,007,590元扣除起訴狀所附附表三原告婚後財產總金額2,107,432元之2分之1),並扣除原告代墊喪葬費用301,020元,再以應繼分即兩造各2分之1分配,故計算式應為:{(22,007,590-2,107,432)×1/2+301,020+【22,007,590-(22,007,590-2,107,432)×1/2-301,020】×1/2=16,129,345元 坐落土地:台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各27/10000) 2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建物(權利範圍:1/1) 10,838,289 計算式:【54.27萬元×66.02平方公尺(層次面積)×0.3025=10,838,289元】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2同社區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平均約為每坪54.27萬元。復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66.02平方公尺,故編號2不動產價額應為10,838,289元 坐落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4) 3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32) 86,625 計算式:【4,200元×220平方公尺×3/32=86,625元】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面積、職權調閱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200元、面積220平方公尺,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4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32) 25,200 計算式:【4,200元×64平方公尺×3/32=25,200元】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面積、職權調閱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200元、面積64平方公尺,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5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32) 632,363 計算式:【4,200元×1606平方公尺×3/32=632,363元】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面積、職權調閱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200元、面積1606平方公尺,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6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32) 350,044 計算式:【4,200元×889平方公尺×3/32=350,044元】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面積、職權調閱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200元、面積889平方公尺,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7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32) 1,287,169 計算式:【4,200元×3269平方公尺×3/32=1,287,169元】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面積、職權調閱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200元、面積3269平方公尺,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8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32) 484,706 計算式:【4,200元×1231平方公尺×3/32=484,706元】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面積、職權調閱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200元、面積1231平方公尺,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9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活期儲蓄帳戶存款 156,658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核定價額 10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款帳戶存款 1,907 11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股金 30,000 12 第一商業銀行哨船頭分行帳戶存款 198,678 13 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行帳戶存款 35 14 票號ANP0000000之支票債權 600,000 15 彰化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存款 890 16 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戶存款 685 17 台北富邦銀行基隆分行帳戶存款 1,288 18 華泰銀行建城分行帳戶存款 633 1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大武崙帳戶存款 958 2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萬里郵局帳戶存款 17,731 21 基隆二信基金分社帳戶存款 362 22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帳戶存款 101 23 南山人壽保單(紅利)理賠金 43,086 (計算式:1,311×32.865=43,086元) 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美金1,311USD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4月23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2.865計算,折合新臺幣為43,086元 24 南山人壽保單退還未滿期保費 120,615 (計算式:3,670×32.865=120,615元) 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美金3,670USD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4月23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2.865計算,折合新臺幣為120,615元 25 南山人壽保單退還延滯利息 73,705 (計算式:2,242.66×32.865=73,705元) 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美金2,242.66USD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4月23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2.865計算,折合新臺幣為73,705元 26 中華郵政儲金簡易人壽保險要保書 321,424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核定價額 27 電子支付帳戶全支付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729 28 金山區農會萬里分部保管箱財產 1,436,523(計算式:1,382,290+54,233=1,430,453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為1,045,991元) 如編號32~66,分別依原告主張之一般飾品、收藏品金額及黃金飾品以原告主張淨重與核定之起訴時即民國113年4月23日臺灣銀行公布當日黃金賣出牌告價格、及各幣值匯率合併計算。 29 金山區農會萬里分部保管箱押金 15,0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核定價額 30 0000000票據存入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 1,030,000 31 0000000票據存入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 1,575,000 32至57 保管箱內之珠寶飾品(詳細項目如附件所示) 0(已編入編號28項目) 【計算式:100+1000+500+500+200+200+1000+1000+20+500+50+1000+(5+8+4+133+25+40+9+53+69+111+40+12+45)×2430+30,000=1,382,290)】 一般飾品依原告主張之金額核定其價值,黃金飾品依原告主張之重量及起訴當日臺灣銀行之黃金每克賣出價格2430元計之,已列入編號28項目計算,不重複列算。 58 保管箱押金 0(已列編號29項目) 同編號29項目不重複計算。 59至66 保管箱內之外幣現鈔或收藏品(詳細項目如附件所示) 0(已編入編號28項目) 【計算式:14×32.865+217000×0.2141+6500×0.00147+1200×0.008+5600+1105+588=54,233】 外幣收藏品依原告主張之金額核定其價值,外幣現鈔(美金14元、日幣217000元、越南幣6500元、柬埔寨幣1200元)除柬埔寨幣外,其餘外幣依起訴時即113年4月23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各外幣現金賣出牌告匯率計算新臺幣。(美元32.865元/USD、日幣0.2141元/JPY、越南幣0.00147元/VND)柬甫寨幣另查詢線上匯率轉換器以0.008元/柬埔寨幣計算。已列入編號28項目計算不重複列算。 遺產價額合計:22,007,590 原告所得利益: 16,129,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