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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60號

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盧柏翰

原告
張美蘭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代理人
宗孝珩律師
被告
張榮坤

張榮宗

張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81,947元(計算式: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原告應繼分1/4=2,781,94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被繼承人蕭菁池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1樓建物 (權利範圍:1/1) 10,467,786 計算式=435,000元×79.55平方公尺×0.3025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相近、同為一樓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43.5萬元。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79.55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10,467,786元。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權利範圍:1/5)   2 誠洲股份有限公司(已下市)(9,000股) 90,000 計算式=9,000×10元 以遺產稅參考清單所列現值與每股面額計算。 3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建物之房租 570,000 依原告主張。  核定總價額 11,127,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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