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凌智賢、凌惠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凌智賢 相 對 人 凌惠娟 凌惠婷 凌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01,52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聲請人應繼分1/4=4,701,5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62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為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訴訟進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一:被繼承人林梅欽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公館段1770地號土地 66.96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條街建物成交行情,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46,200元。(計算式:146,200×66.96=9,789,552元)。 9,789,552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43.71 1/3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地號周圍土地成交行情,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26,000元。(計算式:26,000元×面積×權利範圍=核定價額)。 1,245,487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02.46 1/3 887,987元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634.86 1/54 305,673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774.33 1/54 372,826元 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96.09 1/54 46,266元 7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2,120.14 1/9 6,124,849元 8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26.07 1/27 25,104元 9 高雄市○○區○○里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33333/100000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3,899元 10 臺灣銀行存款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594元 11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 639元 12 合作金庫存款 376元 13 台北富邦銀行存款 1,553元 14 板橋漢生郵局存款 60元 15 永豐銀行存款 51元 16 台新銀行存款 165元 17 全盈支付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元 總價 18,806,1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