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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778號

房屋稅籍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蔡甄漪

受罰人 即

相對人
劉炳煌

劉炳華

劉敏珠

上列相對人等與聲請人劉振璋、劉韶郁、劉靜如、劉素芬間請求房屋稅籍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炳煌、劉炳華、劉敏珠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於家事調解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受罰人即相對人劉炳煌、劉炳華、劉敏珠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13年7月2日調解期日到場,該通知分別於113年5月15日送達於相對人等住所,並由相對人之受僱人代為簽名收受,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已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證。惟相對人等未於調解期日到場,亦未敘明不到場之正當理由,本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處罰相對人等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778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籍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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