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李政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坤鎔
- 被上訴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10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10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以113年5月8日113年度重小字第110號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13日送達予上訴人(送達證書見原審卷第105頁)。雖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惟本院以113年7月31日113年度救字第14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13年8月7日送達上訴人(送達證書見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47號卷第23頁)而確定。而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見本院卷第33至37頁),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