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號
- 原告
-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法定代理人
- 汪禮國(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楊景超律師
- 被告
-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謝彥安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負擔瑕疵改正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7日上午10時40分整,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