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號

負擔瑕疵改正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陳幽蘭

原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汪禮國(局長)
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律師
被告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複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負擔瑕疵改正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7日上午10時40分整,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