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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幽蘭

上訴人
即原告
鎮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鴻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太鼎工程行即廖浚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85,802元,及自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285,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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