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太鼎工程行即廖浚亦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鎮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太鼎工程行即廖浚亦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太鼎工程行即廖浚亦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建字第2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太鼎工程行即廖浚亦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太鼎工程行即廖浚亦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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