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信滿

抗告人
加丞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洲
相對人
盛正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8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案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簽發如原裁定主文所示之本票,經提示後未獲清償,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8件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該項債務尚有爭執,爰依法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查抗告人所稱即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