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徐願
- 聲請人
- 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麗文律師
- 相對人
- 鋒泉螺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慧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已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113年度勞簡字第74號)核對屬實。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