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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4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徐玉玲

聲請人
葉伊靜
代理人
鄭崇孝律師
相對人
豐舜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卓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相對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導致聲請人遭受職業災害。聲請人之情形合於准予訴訟救助之要件,為此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請求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由本院以113年度勞專調字第72號受理在案,而聲請人遭受職業災害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天主教永和耕莘醫院急診護理紀錄及診斷證明書、新光醫院診斷證明書、台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生理功能評估表等以為釋明,且聲請人所提起本件訴訟,依其主張之事實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非顯無理由。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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