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江青山、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伯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江青山 代 理 人 賴淑玲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 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簡字第90號),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起 之勞動訴訟,此觀聲請人本案之民事起訴狀甚明,另依起訴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亦難遽論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