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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7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王士珮

聲請人
江青山
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簡字第90號),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之勞動訴訟,此觀聲請人本案之民事起訴狀甚明,另依起訴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亦難遽論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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