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81號
- 聲請人
- 許經綸
- 訴訟代理人
- 黃昱維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王懷佑
- 代理人
- 林衍鋒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偉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王懷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1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且聲請人所提起本件訴訟,依其主張之事實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非顯無理由。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