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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9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黃信樺鄧雅心劉容妤

上訴人
鄧明花(即林雄輝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劉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原簡上字第1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鄧明花為上訴人林雄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8條「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經查,上訴人林雄輝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3年12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母親鄧明花,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親等關聯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限閱卷)。因兩造均無人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鄧明花為上訴人林雄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90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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