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95號
- 聲請人
- 施小寧
- 代理人
- 楊國薇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萬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萬金工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0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影本以為釋明,而依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資料,尚非顯無理由,是其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准許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