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71號
- 聲請人
- 楊正明
- 代理人
- 許名志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周建宏即曜鼎工程行
- 相對人
- 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素堅
- 相對人
- 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何家
- 相對人
- 鄭智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勞動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案號: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係聲請人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勞動訴訟,而該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