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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7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賴彥魁

聲請人
李承諺
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相對人
廣超工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3年度勞訴字第8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提起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之訴(案列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81號,下稱本案),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憑。又聲請人之起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亦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查明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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