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陳淩楓、朱永祥
- 原告戴暐翔
- 被告葉昇峯、楓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昇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士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戴暐翔 代 理 人 許名志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袁瑋謙律師 相 對 人 葉昇峯 楓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淩楓 相 對 人 昇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永祥 相 對 人 黃士璿 楊旺璋(即楊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83號),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所 提起之勞動訴訟,此觀聲請人本案之民事起訴狀甚明,另依起訴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亦難遽論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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