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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李昭融

聲請人
郭信佑
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3年3月11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9+1
    )×10×51=5,10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183,226元,但查聲請人僅年
    約36歲(77年生),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
    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請陳報聲請人任職於「派帝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務及
    工作內容?另佐以近半年每月收入數額,並提供佐證資料(
    如為存摺請以螢光筆或圈寫等方式註記)。 
四、請陳報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其父母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及有無領取老人年金等相關補助,並說明其父母有何
    受扶養之必要,又其扶養義務人數為何?如何計算負擔扶養
    費之數額?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以及解約後可領
    回之解約金數額。
六、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於
    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
    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
    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聲請人有無請領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如是,每月各得
    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7,000元」等
    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
    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
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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