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高良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高良明 代 理 人 黃瞬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3年1月4日 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2+1 )×10×51=1,53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815,965元,但查聲請人年約54歲(59年生),目前領有任職於「友尚股份有限公司」之 薪資所得,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請陳報聲請人任職於「友尚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務及工作內容?另佐以近半年每月收入數額,並提供佐證資料(如為存摺請以螢光筆或圈寫等方式註記)。 四、請詳實說明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情形(含房貸、生活費、大 陸房租、小孩生活費、補習費、保險費、母親生活醫療費、生活開銷等費用)及負擔之扶養費數額,並應提出實際支出 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以及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七、另請提出配偶及母親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2年所得清 單。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